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9号建议的答复
2019-01-08 10:28来源:卫建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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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:
您提出的关于取消“计划生育”的建议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一、关于全国人大删去所有法律中各种有关“计划生育”的内容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,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,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、法律权威、法律效力,具有根本性、全局性、稳定性和长期性”。2018年3月11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,保留“国家推行计划生育”等相关表述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根据宪法制定,不宜立即全面删除“计划生育”内容。
进入新世纪以来,我国人口形势发生重大转折性变化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,顺应人民群众期待,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出发,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、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。计划生育也实现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、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。下一步,我委将按照中央要求,着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,综合考虑人口数量、素质、结构、分布等诸要素的关系,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影响,科学把握人口规律,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新时代人口问题的中国方案,促进人口均衡发展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的动力和强大的支撑。
二、关于把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和《母婴保护法》合并为《人口与母婴保护法》,删去原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中有关限制生育的内容,增加生育健康服务的内容
当前,在生育权益保障方面,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《母婴保健法》及其实施办法、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》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等法律法规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。您提出的废除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和《母婴保护法》,制订《人口与母婴保健法》,涉及整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工作。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系统深入研究,充分论证。
三、关于把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改名为国家卫生部,把各级计划生育机构职能改为生育健康服务,划入卫生部门
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是原国家人口计生委、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。2013年机构改革,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,将卫生部的职责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,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职责。全国各级计划生育机构逐步划入卫生计生系统管理。2018年机构改革,决定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,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,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职责。
我国已将生殖健康纳入国家发展战略,在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》中明确提出要提高生殖健康、妇幼保健等公共服务水平。下一步,我委将进一步加强生殖健康服务,为育龄人群整个生育周期的生殖健康提供保障。
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
2018年9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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